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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 - 人事消息 | 2024-03-29 | 點閱數: 23
主旨: 為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請推薦符合資格者,並將相關資料於 113 年 4 月 16 日(星期二)前函報本府教育處彙辦,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 113 年 3 月 22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35700414 號函及本縣優良特殊教育人員遴選要點辦理。
二、 推薦對象:
(一) 特殊教育班之合格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助理人員或特殊教育行政人員。
(二) 國中、國小與幼兒園之合格特殊教育教師或負責特殊教育業務之行政人員。
(三) 普通教育教師提供特殊教育服務,達二年以上者。
三、 推薦名額:本縣公私立國中、國小及幼兒園:有身心障礙學生就讀者,每校可推薦 1 人或 2 人。
四、 推薦標準:
(一) 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 最近 3 年連續服務於特殊教育領域或執行融合教育,且績效考核或考績最近 2 年評列甲等或相當等級以上者
2、 未受刑事、行政處罰、緩起訴處分、懲戒處分,或最近 5 年內未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者。
3、 無教師法第 14 條至第 16 條、第 18 條、第 19 條或第 21 條,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規定所列情事之一者。
4、 無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12 條、第 13 條或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3 條、第 24 條或第 25 條第 1 項各款行為之一者。
(二) 應具下列優良事蹟之一之特殊條件:
1、 從事特殊教育或融合教育教學,改進特殊教育教材、教法或教具,有具體成效者。
2、 長期獻身特殊教育輔導工作,績效卓著者。
3、 從事特殊教育或融合教育研究,其成果有助特殊教育發展,事蹟具體者。
4、 推展特殊教育或融合教育行政工作,有具體績效者。
5、 其他辦理特殊教育或融合教育有具體事蹟及卓越成效者。
五、 需函送之相關資料如下,請掃描為 PDF 並燒錄光碟或隨身碟提供:
(一) 送件資料檢核表。
(二) 核章後之推薦表正本。
(三) 具體優良事蹟佐證資料(至多不超過 30 頁)。
(四) 教師證、聘書、服務年資證明等相關資料。
(五) 遴選過程資料(包括會議紀錄)。
(六) 學校經公開方式推薦確認單。
六、 被推薦者資料,無論是否入選,其推薦表列入教育部備查資料;其餘資料於公開表揚 2 個月後退還;決選經核定當選者,經查其推薦程序未經公開方式、遴選程序違反法令規定,或填具、檢送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者,應廢止其核定處分,並不予表揚;已表揚者,應通知當事人限期返還獎座、獎狀及獎金;當事人及相關人員,並依法令規定予以議處。
七、 檢附「嘉義縣優良特殊教育人員遴選要點」、「教育部 113 年度表揚卓越特殊教育人員推薦表」、「教育部 113 年度表揚卓越特殊教育人員送件資料檢核表」、「各級學校經公開方式推薦確認單」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