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屬遊覽車者,遊覽車業者需經交通部公路局公告最近兩次評鑑皆合格,且出具最近一年公路監理機關之遊覽車客運業安全考核證明。
2.學校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車齡(計算出廠日期至租用結束日期)不得逾十年並應裝置下列系統:
(一)須為使用可適性打造遊覽車之底盤打造之遊覽車。
(二)先進駕駛輔助系統。
(三)行車視野輔助系統。
(四)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並提供車輛動態資訊介接至交通部公路局遊覽車動態資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動態系統),且應提供動態系統連結及帳號、密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