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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 - 人事消息 | 2017-04-06 | 點閱數: 422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6 年 3 月 29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60036592 號函及「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商借至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實施要點」(如附件一)辦理。
二、本縣需商借教師之偏遠地區學校,請於 106 年 4 月 20 日前提報商借需求(含教師科類別、名額及相關條件等),以正式公文函報本府教育處彙整。
三、本縣偏遠地區學校商借需求經彙整後,將於 106 年 5 月 1 日前上網公告於本縣教育資訊網( http://www.cyc.edu.tw )。
四、本縣一般地區學校有意願商借之教師,經原服務學校同意後,請於 106 年 5 月 15 日前檢具填妥之教師商借同意書(如附件二),逕向本府教育處提出申請。
五、經本府教育處彙整報名情況並審查後,對合於條件及相關規定者,將協助促成,促成結果於 106 年 5 月 31 日前上網公告於本縣教育資訊網( http://www.cyc.edu.tw ),並函文通知相關學校及人員辦理商借事宜。
六、商借教師由原服務學校商借至商借學校,商借學校應少聘 1 位教師,原服務學校應保留該教師職缺,並於商借期間聘用代理代課教師代其課務,所需經費由商借學校負擔。
七、其他相關事宜,請參閱「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商借至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實施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