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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訓育組 - 學務處 | 2022-10-17 | 點閱數: 173

重申請各校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措施限制學生髮式(包含髮型、長短、染燙等),或據以處罰。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10 月 6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131787A 號函辦理。
二、 依「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第 4 點規定、「國民中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第 6 點規定及「國民小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第 6 點規定,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健康、公共衛生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
三、 次依「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第 5 點規定,參與實習或實驗課程時,學生未穿著實習、實驗服裝或學校認可之其他服裝,或違反學校對該課程之髮式規定者,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或健康,必要時,學校得限制或禁止學生參與該次課程之實作。

四、 另查教育部前於 100 年 6 月 27 日臺訓(一)字第 1000097607B 號書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轄屬學校,為落實推動解除髮型政策,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包含髮型、長短、染燙等),或據以處罰。
五、 惟邇來民意反映,仍有學校規範學生髮式,或以「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健康、公共衛生或防止疾病傳染」為由,限制學生髮型、長短、染燙等情事。
六、 請貴校多加利用相關會議,提醒教職員工於實際執行面確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