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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給青少年,違者可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罰款
「任何人」,包括販賣菸品場所的業者及從業人員、家人、親友、同儕。
「供應」,不僅指販賣,只要提供香菸給青少年,均已違法。
在學校等禁菸場所抽菸,除處兩千元罰款,同時還要接受戒菸教育
供菸者,法令規定罰一萬元,但根據行政裁罰標準,十四至十八歲青少年可予以減輕
1 、菸害防制法第 12 條:未滿 18 歲者,不得吸菸。違者應接受戒菸教育,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 2000 元至 1 萬元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行為人未滿 18 歲且未結婚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2 、菸害防制法第 13 條: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 18 歲者。違者可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3 、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
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一、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
二、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三、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但老人福利機構於設有獨立空調及獨
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或其室外場所,不在此限。
四、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五、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遊覽車、捷運系統、車站及旅客等候室。
六、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
七、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
八、供室內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
九、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及電梯廂內。
十、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內場所。
十一、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但於該場所內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
吸菸室、半戶外開放空間之餐飲場 所、雪茄館、下午九時以後開始營業且十八歲以上始能進入之酒吧、視聽歌唱場所,不在此限。
十二、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
十三、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內場所及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一款但書之室內吸菸室;其面積、設施及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另外兒童及少年保護法針對兒童及少年不得不之行為中,亦明列有關吸菸、飲酒、嚼檳榔之罰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