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
2014-08-18 · 平林國小 · 不分類 · 點閱數:270
菸害防制法關於兒童及少年、孕婦吸菸行為禁止之規範如下
第 12 條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孕婦亦不得吸菸。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滿十八歲者吸菸。
第 13 條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
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吸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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